斩断“隔空猥亵”的黑手,不让未成年人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
9岁女儿被隔空猥亵
2024年8月12日上午,李女士手机关联的QQ号收到一条信息:“你想看吗?”因为关联的QQ号是9岁女儿的,所以她点了进去,结果发现是女儿的好友“心柔”发来的一段时长为16秒的色情视频。她大吃一惊,赶紧查看聊天记录,发现对方前几天还给女儿打过一个2分多钟的视频电话。
中午,李女士急急忙忙回家,询问女儿“心柔”是什么人,打视频电话时说了什么或看了什么。
女儿支支吾吾就是不愿回答。李女士觉得蹊跷,于是报警。民警告诉她,需联系网安查询,让她回家等待。
报警回来,李女士告诉女儿:“我报警了,如果事实和我说的不一致,我会被处罚。你实话告诉我,你们聊了什么、看了什么?”这次女儿松口,说对方让她看了身体的私密部位。
李女士拿过女儿的手机,想彻底搞清楚。女儿立即抢夺,但因身高不占优势,到底没抢过妈妈。结果,李女士在隐藏会话里发现,有6个网友向女儿发送过粗俗色情消息,女儿向其中2个网友发过自己身体私密部位的照片。
李女士羞愤难当,质问女儿为什么要这么做。女儿解释,对方说和她同岁,身体发育后感觉很害怕,想知道她的身体发育情况,而她很想和对方交朋友,所以才这么做。
第二天,警方致电李女士,让她到派出所一趟。经查,“心柔”是乌鲁木齐一个40多岁的男子。他对李女士女儿的所作所为,涉嫌“隔空猥亵”。
这是李女士第一次听到“隔空猥亵”这个词。
隔空猥亵案件在全国多地已有判例
什么是隔空猥亵?
2023年6月1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正式发布了隔空猥亵的定义,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中,均明确说明,隔空猥亵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从现有司法实践看,隔空猥亵案件在全国多地已有判例,罪名多为强制猥亵罪(被害人年满14周岁)或猥亵儿童罪(被害人未满14周岁)。
2023年9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例案件。2022年12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发送微信红包,引诱被害人(女,案发时9岁)自拍、录制并发送身体私密部位视频一段、不雅照片十余张。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同月,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同类型案件。被告人孙某在2022年10月通过网络游戏平台添加被害人(女,14岁),以带打游戏为由,多次让被害人拍摄身体私密部位照片、裸照及视频供自己观看。后来,孙某让被害人与其裸聊,被拒绝后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被害人不堪重负,自杀被救后报案。
经查,孙某以同样手段对另两名未成年人也实施了猥亵。孙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24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舒某从2019年起陆续在网络平台对20多名7~14岁女孩下手,通过诱骗、胁迫等方式,让对方给他发送身体私密部位的照片、视频,并在网上传播。最终,舒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属于猥亵儿童罪的顶格量刑。
想让孩子正视性,成年人要先正视性
据悉,近5年来,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因涉世不深,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
“为什么会是我的孩子?”众多家长在得知孩子出事后痛心疾首。究其原因,性教育缺失难辞其咎。
不少家长说,孩子上幼儿园时,他们给孩子做过预防性侵的安全教育,告诉孩子内衣遮盖的地方是私密部位,不能外露,不能让外人碰触。孩子上学后,他们一方面觉得孩子大了,有学校教育,另一方面如何与孩子谈性、谈到什么程度,他们很迷茫,所以就很少再对孩子进行性教育。
成都大学教授苟萍是四川省青少年性教育普及基地的负责人。她说,目前,学校对孩子进行的性教育是碎片化的,不够系统。学校请她给学生做性知识讲座,对讲座内容总是一审再审,觉得这不能说、那也不能说,怕说多了性教育成了性唤醒。
其实,首先应该接受性教育的不是孩子,而是家长和老师,要让他们知道性不仅有生理层面的含义,还有心理层面、社会层面、文化层面的含义。孩子不仅要知道与性有关的常识、自己身体的变化,还要知道怎样自我保护、免受侵害。就是说,想让孩子正视性,成年人要先正视性,避免“谈性色变”。
如果家长、老师都不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孩子并不会心无杂念。如今,不少小学低年级学生已经在用手机搜索性行为内容,而色情视频就是在这时在孩子中传播的。不少孩子说,他们的性启蒙老师就是网上的色情视频。
苟萍指出,家庭和学校要掌握孩子的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对孩子进行符合其年龄认知的性教育。比如,家长在孩子幼年,借助绘本帮助孩子将抽象的性教育具象化;学校对孩子进行系统的、非碎片化的性教育。
苟萍提示,家长和老师要区别性教育和性唤醒。性唤醒是由过度性刺激造成的,比如,父母做爱时被孩子撞见却没有给孩子一个合理解释,或者孩子在网上看到了不该看的成人性爱视频,内心受到巨大冲击却无人帮助他去正确理解。性教育就像教孩子识别交通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要缓行”一样,是家长和老师的必教课。
遭到隔空猥亵不是受害者的错
被隔空猥亵后,很多未成年人在案发后并不清楚自己遭遇了什么,“只知道是不好的事情”。很多受害者羞于启齿,甚至他们的家长也觉得孩子被猥亵是一种错误和耻辱,并采取回避、迁怒的态度。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副主任李涵,经常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司法救助和心理辅导。
在隔空猥亵案件中,她见过很多不能正确对待此事的家长。
一位受害者的爸爸知道后,第一反应是打女儿,甚至为躲避取证人员上门,带着女儿连夜离家。
有的家长把原本是受害者的未成年女儿推到有罪的一方。
“为什么对方没盯上别人就盯上了你?”
“谁让你拍那些照片的?”
“看你干的好事!”
有的家长因认知有限,害怕报警、指证嫌疑人会给孩子留下案底,影响孩子以后考学、工作。李涵只得一再告诉家长:“孩子是受害者,不是嫌疑人。警方是保护受害者的,不会出现你想的那种情况。”
还有的家长觉得隔空猥亵与传统猥亵、强奸案件相比,对孩子的伤害不大,过段时间说不定孩子就忘了,从而忽视对孩子的心理救助。
李涵说,面对孩子被猥亵的事实,家长感到丢脸、不想提及,其实正是孩子被侵害时不敢告诉家长的原因,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胁迫孩子容易得逞的原因。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手握孩子的私密照片、视频,一旦孩子反抗,就威胁孩子“若不照做,我就告诉你父母”,孩子害怕被父母知道,不得不照做。
所以,即便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家长要做的事也有很多。比如,让孩子接受正规性教育、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密切亲子关系等。另外,一定要让孩子知道,被猥亵不是孩子的错。
在配合警方完成取证后,作为司法社工,李涵还要为受害家庭做一年家庭教育指导,包括猥亵侵害的防范、家庭教育理念的完善和能力的增强、帮助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恢复安全感等。
“孩子平时用手机做什么?”“孩子有没有交友需求?”“平时,你和孩子的互动多吗?”“孩子有了解性知识的需求吗?你为此做过什么?”李涵会让家长思考这些问题,然后从关照孩子的情绪、管理孩子的手机使用时间、了解孩子的交友情况、加强日常陪伴等方面,向家长提出建议。
李涵强调,全社会应该形成共识:遭遇隔空猥亵时,孩子没有错,不应受到任何惩罚。要说有错的话,也是成年人有错,因为成年人没有保护好孩子,没有给孩子提供安全的环境。
李女士离异多年,女儿从3岁起就没有见过爸爸。李女士说,她在女儿上幼儿园时,给女儿读过性教育绘本。她不明白,女儿在收到色情视频和被诱导发送身体私密部位照片时,为什么不害怕、不告诉她。
中国性学会家庭性教育分会副主任委员胡珍分析:“收到色情视频时,孩子不是不害怕,她一定也感到震惊、恐惧,但好奇战胜了恐惧,或许她觉得这就像在看动画片……”
胡珍归纳了隔空猥亵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四种衍生性伤害——
一、若此遭遇得到负面评价,孩子会因羞耻感主动疏远家长、老师、同学;二、若被不恰当的方式教育如打骂,孩子会丧失自尊心、自信心;三、加剧对网络的恐惧感,失去对周围人群和社会的信任;四、如果此遭遇未被发现,孩子会产生侥幸心理,认为看了也无人知晓、自己未被真实地触摸,就难以形成被侵害意识,日后很难真正地学会保护自己。
胡珍强调,隔空猥亵一旦发生,就是性侵,家长和老师要用孩子听得懂的语言反复澄清两点:不是对方没有碰你,你就没有受到伤害;不是你没有反抗,就等于同意对方的不当行为。所以,在受到侵害后,孩子一定要克服羞耻感,要在第一时间告诉家长、老师或者身边信得过的其他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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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法官谈“隔空猥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张华,审理过5起隔空猥亵案件。
他介绍,隔空猥亵具有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罪特征,包括犯罪主体、认知、侵犯行为等,实际上就是现实中发生的一切出现在了网络上。
“性侵未成年人,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基本都是从重判决。”张华称,与其他案件相比,隔空猥亵(儿童)案的判决难点在于证据的认定,成年人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往往知道规避风险,而未成年人处于天然的弱势方,对网络凶险茫然无知。
近些年,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规则的认识,学界和司法界的看法趋于统一,如果被告人不供认,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和合理性,并以被害人的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结合司法实践,张华概括出被害人的主要特征:10岁左右的居多,孩子即将进入青春期,自主意识开始觉醒,不愿意再听父母的话,但认知和辨别能力不足;居住地多为三、四线城市或边远地区。被告人往往是社会闲散人员,包括习惯摆弄电脑服务器的技术人员,部分有同类犯罪经历;通常利用“招募童星”“做慈善”等幌子,以物质利诱和许诺方式,抑或假扮老师、同学的身份进入聊天群,诱导被害人自愿互动。
如果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在审判上会如何考量?
张华解释,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被告人年满16周岁,实施隔空猥亵的,则达到定罪条件,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不满14岁的情况目前还没看到,这类案件不会进入司法程序。家长监护职责缺失的,公安机关会专门教育处理。”
对隔空猥亵,家长主要持两种看法:一是认为这种做法太恶劣,必须严惩,少年儿童防侵害教育迫在眉睫;二是认为这种做法虽然不对,但好在没对孩子造成实质性伤害。
对此,张华指出,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处于不同的物理空间,没有实质性的身体接触,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猥亵行为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自我实施猥亵。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传播,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会受重创,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视觉会让大脑产生生理反应,颠覆以前“不可亵玩”的概念。部分被害人在当时不以为意,但在以后的成长过程中,童年阴影会对其性观念、性心理造成冲击,有碍身心健康发展。
张华提示,若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被害人的监护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进行心理诊疗费以及人格权等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已明确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犯的心理诊疗费是物质损失);在要求物质损害赔偿的同时,并不影响以《民法典》规定获得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害人中,因个性不同,有的受害后即有应激性创伤,有的受害后内心创伤不易发觉,因此建议家长通过专业的心理评估来衡量孩子受到的精神伤害。
家长也可通过观察孩子的学习注意力、学习成绩、对性方面的关注和认知程度等改变,从侧面判断孩子受到的精神伤害。
“隔空猥亵发生后,被害人需及时保留物证,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张华指出,可能有些家长会妥协于行为人拿出的金钱赔偿,但对这类案件不提倡刑事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根据《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所以,在保留基本证据的前提下,被害人成年后依然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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