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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能否起诉孙子女索要赡养费?

2026-03-30 15:46:47 来源: 妇女生活 作者:

  问:

  冯老太85岁高龄,丈夫刘某于2020年去世。夫妻俩共生育了两个子女,女儿刘某菊未婚未育,儿子刘某强于2022年过世。刘某强育有一子刘某光。自老伴儿去世后,冯老太一直跟随女儿刘某菊生活。冯老太每月有各种补贴1000余元,再加上女儿的帮助,能勉强维持生活。2023年年底,刘某菊被查出身患重病,医药费花费巨大,且身体每况愈下,无力照顾冯老太。冯老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子刘某光承担赡养义务,支付其赡养费。

  请问,刘某光作为孙子,对奶奶是否负有赡养义务?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依法负有赡养义务,应当满足如下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可向孙子女、外孙子女提出赡养的要求;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本案中,冯老太已85岁高龄,较常人需要更多的关心、照料,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每月仅有1000余元收入;冯老太的女儿刘某菊身患重病,精力和金钱都不足以单独赡养冯老太,因此,刘某光作为冯老太的孙子,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尽赡养义务。最终,法院结合当地的消费水平、被告的收入状况、原告每月的实际支出等情况,判定被告刘某光每月向原告支付1300元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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