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咋办?
2025-08-04 16:49:33
来源: 妇女生活
作者:陈鸽
读者提问:
罗某某与丈夫朱某某202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来,罗某某发现丈夫与同事存在暧昧关系,遂与他多次发生争吵。见朱某某毫无悔改之意,罗某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朱某某同意离婚,但坚决不同意罗某某抚养孩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2024年年底,朱某某将孩子直接送到外省的亲戚家中,拒绝罗某某探望。罗某某多次要求朱某某将孩子带回家中,由法院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但朱某某根本不听。2025年春,罗某某听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了规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某将孩子送回,不得再藏匿孩子。请问,司法解释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法院会据此作出怎样的判决?
律师解答: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一现实难题作出规定,为制止相关侵害行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解释(二)》第12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对于罗某某的诉求,法院审理认为:抢夺子女的行为强行改变了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环境和亲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故裁定朱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子女送回原住所,并禁止朱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罗某某监护权的行为。
下一篇:返回列表